关于施放成都空飘气球作业活动的审批机构
来源: 成都舜彩升空飘广告气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5-06-08 09:32   292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关于施放成都空飘气球作业活动的审批机构

 

第十六条  施放成都升空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成都升空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施放成都升空气球作业活动的审批机构和范围规定。
一、关于施放成都空飘气球作业活动的审批机构
《空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空飘气球或者系留成都空飘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合同有关部门批准”。本条规定“施放成都空飘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有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成都空飘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施放成都空飘气球活动的审批机构是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至于在什么情况下,由哪个或者哪些许可机构进行审批,就需要根据施放成都空飘气球的种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按照《空管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于施放成都广告气球的管理范围包括两个部门,一部分是总质量大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成都广告气球以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的系留成都广告气球;另一部分是群放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成都广告气球以及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成都广告气球。对于这两部分,气象主管机构都有作业审批的职责和权限,而飞行管制部门的作业审批权限就是上面所说的第一部分,即《空管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无人驾驶自由成都广告气球和系留成都广告气球的界定。因为这部分成都广告气球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相比较而言,可能会对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对于这部分成都广告气球施放作业的审批,就要由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共同进行。第二,鉴于施放成都升空气球活动的普遍性,如果将施放成都升空气球的作业审批及监督管理活动都集中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会给申请人的申报带来不便,为了方便申请人,本《办法》规定了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施放成都升空气球作业活动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