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空飘气球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来源: 成都舜彩空飘气球广告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3-12-17 10:10   195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施放空飘气球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施放空飘气球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有:
1、知情权。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违法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申辩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气象主管机构必须充分听取违法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纳。气象主管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得处罚。
3、听证权。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违法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申请行政复议。违法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提起行政诉讼。违法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对气象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已经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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