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升空飘气球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来源: 成都舜彩空飘气球广告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3-12-13 10:17   236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施放升空飘气球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如下: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和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种程序就是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种行政案件的执法程序适用一般程序。气象主管机构在按照一般程序对违法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查、作出决定、执法文书送达和执行等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气象主管机构在收集违法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违法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终结,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是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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