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空飘广告气球的审查和批复
升空飘广告气球的审查和批复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施放升空气球申请单位的资质、升空气球施放环境、升空气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升空气球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升空气球施放活动的,施放升空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升空气球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升空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国。(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对施放升空气球作业申请条件的审查、批复期限以及取消和变更施放升空气球作业活动的规定。
一关于施放空飘气球作业申请条件的审查
许可机构受理了施放空飘气球作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查。第一,对施放空飘气球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等现象。第二,对拟定施放空飘气球的地点的环境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空管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关于施放空飘气球环境的要求。例如:经过现场所勘查,看到施放空飘气球的地点的上方架有电线和通信线,空飘气球施放后就可能与之产生碰撞和缠绕,这样的环境就不能施放空飘气球。第三,对施放空飘气球期间的气象条件进行审查。第四,对其他需要审查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其他需要的审查的条件,本条没有明确列举出来,这些条件一方面可以援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可以由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自行确定。
二、关于对施放广告气球作业申请的批复期限
关于无人驾驶自由广告气球作业申请的批复期限《空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广告气球“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本条例规定“符合条例规定动作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许可证机构即设区的市场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在对施放广告气球作业申请批复中的时间衔接部题,并且也是与本《办法》第十三条施放广告气球作业申请提出的时间相联系的。《空管条例》只是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广告气球自由气球和系留广告气球作业申请的批复期限均进行了规定。关于施放无人驾驶自由广告气球,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放广告气球作业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申请单位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的决定。实际上,飞行管制部门对施放广告气球作业申请的批复期限也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这样才能保证在批施放前1到对申请作出批复。关于施放系留广告气球作业申请的批复期限。施放广告气球单位到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许可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对申请作出书面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