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施放空飘气球作业申请如何处理的有关规定
来源: 成都舜彩空飘气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5-05-15 09:44   420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关于对施放空飘气球作业申请如何处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施放空飘气球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不说明理由。
[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许可机构如何处理施放空飘气球作业申请的规定。
关于对施放空飘气球作业申请如何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于施放空飘气球单位填报的《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以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许可机构应当当场进行审查。根据本条的规定,审查的基本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具体规定如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能,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另外本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