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放空飘气球作业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
来源: 成都舜彩升空飘广告气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5-05-11 10:24   367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关于施放空飘气球作业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

 

一、关于施放空飘气球作业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
  (一)关于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理解行政许可的含义需要掌握三个基本层面:第一,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起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违行政机关依法作业的管理性行为即构成违法。第二,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第三,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行政许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便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的发生。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是:(1)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的决定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2)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范围设立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3)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件设定行政许可。不少行政许可的行业都是附加条件。比如,地方性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等。(4)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有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程序,在设定行政许可时,也应当遵循。
实施行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是:(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在我国,哪些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许可的主体、各个主体的权限范围有多大,一般都有单行法律、法规规定。(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都是由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定。严格按照这些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是确保行政许可合法、高效的关键。(3)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程序。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以及行政许可以期限、变更、延续都作了规定。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也往往针对某一领域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了一些程序。所有这些程序性规定,都是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三)关于施放气球作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空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成都升空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由此可见,《空管条例》为施放升空气球作业活动的行政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施放空飘气球作业的申请期限
关于无人驾驶自由升空气球作业的申请期限,《空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空飘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本条规定“施放空飘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拟施放无人驾驶自由空飘气球的施放气球单位要至少提前5天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经过《空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持有关的批准文件,在“拟升放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施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关于系留广告气球作业申请期限,本条规定“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的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施放广告气球的作业申请后,也要根据申请施放广告气球的地点以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批;对于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的系留广告气球,还要会同飞行管制部门进行审批。所以要求施放广告气球单位至少提前3天提出施放作业申请。
本条关于无人驾驶自由升空飘广告气球作业和系留升空飘广告气球作业的申请期限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保证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有一定的时间对施放升空飘广告气球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施放升空飘广告气球单位充分做好施放升空飘广告气球的有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