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本章摘要]本章共六条,规定了施放成都升空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对施放成都升空气球作业的审批职责、施放成都升空气球作业必须符合的安全条件和要求、放放成都广告气球现场作业人员及作业现场维护的要求、施放成都广告气球作业的申报程序及期限、气象主管机构对施放成都广告气球作业申请的批复期限以及取消和更改施放成都广告气球的申请和审批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施放成都空飘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成都空飘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成都空飘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请》,提拱《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对施放成都空飘气球作业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及作业申请要求的规定。
一、关于施放气球作业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
(一)关于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放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理解行政许可的含义需要掌握三个基本层面:第一,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起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违行政机关依法作业的管理性行为即构成违法。第二,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第三,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行政许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便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