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升空飘广告气球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情形
来源: 成都舜彩空飘气球广告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3-12-01 10:39   263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施放升空飘广告气球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情形

 

《空管条例》、《办法》对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违法行为处罚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这类行为给航空飞行安全、公共安全、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究带来极大隐患,按照《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资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按照《办法》的规定,有以下处罚:
1、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活动许可。
2、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活动许可以,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办法》的规定,有第34种情形之一的,由县及以上气象主管杨柳按照权限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要求从事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活动,出现上述第6-10种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按照《办法》的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人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安全要求,出现上述第11-17种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按照《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在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活动的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理。必要时可以由地方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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