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分的机关
施放气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分的机关
施放气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分的机关
(一)对违法从事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空管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办法》的规定、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视不同情况分别由气象主管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实施。
(二)对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关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施放成都升空飘广告气球活动的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地方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