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审批
来源: 成都舜彩空飘气球广告公司   发布时间: 2013-08-08 11:12   110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对于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审批

 

《空管条例》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广告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广告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依据以上法规,《办法》规定对施放广告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广告气球活动。
1、材料审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接收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材料时,首先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必须验看材料的原件,在认真提交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是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补正后提出申请。
2、条件审查。受理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二十人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合法性。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反映的情况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
2)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的途径,一是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容相互进行印证,或者是用已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三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四是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3、做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要在二十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以决定的,在二十日内因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资质证的发放。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
5、资质证有效期的延续。《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拟继续开展施放升空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依法及时审查,并在《施放气球资质证》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